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96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长铺子苗族*******,现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时许,苏X军在绥宁县XXXXXX楼一楼大厅楼梯间内发现一保安正在睡觉,其手机放在身体旁边,这台的手机型号为OPPOK9S(存储内存128G),购买于2022年,购买时价格为1800元,手机外壳内还夹有一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苏X军将手机盗窃后放置在其裤子口袋内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苏**于六个月以内曾经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