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金)决字[2025]第0581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戴xx于2025年6月26日在株洲市荷塘区xxxx广场路边的一辆“滴滴”出租车内,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违法行为人戴xx在2025年2月19日曾因吸毒的行为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尿检照片。3.对案笔录。4.户籍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戴**在2025年2月19日因吸毒的行为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处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一年以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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