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东)决字[2025]第077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梅仙*******,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岳阳楼区××××××包厢内,因认为自己女朋友周××被同包厢的卢××欺负,二人发生口角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卢××用啤酒瓶砸向陈××,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陈××用拳头击打了卢先驰。经法医鉴定,卢××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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