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禁)决字[2025]第090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2019年6月15日,王x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于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多次伙同龚xx、郭xx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其中,2025年2月份的一天王x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停靠的一辆车牌为湘H8xxxx的轿车内伙同郭xx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2025年4月16日,王x伙同郭xx在益阳市资阳区龚家坪镇停靠的一辆车牌照为湘HKxxxx的轿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2025年6月20日,王x伙同龚xx在一辆停靠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河边公路上的一辆黑色哈弗牌越野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2025年7月3日,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王x毛发样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5年6月26日,王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以上事实有辨认笔录、户籍资料、鉴定意见笔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及王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王*的行为构成吸毒,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王*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