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东)决字[2025]第0778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卢××在×××××××包厢内,因陈××认为卢××欺负了其女朋友,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卢××用包厢内啤酒瓶砸向陈××,后冲上去与陈××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卢××用拳头击打了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