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不决字[2025]第0215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铎*******,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铎*******。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7月2日凌晨,违法人李xx开车将李xx载至长沙市开福区xxxxxA19栋南县麻将馆旁边的夜宵店,将受害人贺xx放置在夜宵店门口餐车上的2桶食用油盗走。李xx两次全程在车上副驾驶并未下车,且对李xx盗窃行为不知情。
以上事实有李xx、李xx的陈述;受害人贺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嫌疑人李立君盗窃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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