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汨公(白塘)不决字[2025]第0039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白塘*******,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白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早上7时30分,违法行为人王xx驾驶自己的江苏徐邦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在汨罗市白塘镇xx村捡废品时,将彭xx家正在做房屋时堆放在门前的6块树脂瓦片盗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彭xx的陈述;3.监控视频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