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209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何×到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禁毒大队投案自首并陈述:2025年5月29日,何×从长沙市芙蓉区××大厦××××房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路××××行与何祖平见面。何*在××行一楼大厅吸食了何××提供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对何×的尿样进行定性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