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0825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3时40分,违法行为人莫某某独自一人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商业街x区通道处,发现一男子在按摩椅上睡觉,手机放在按摩椅上充电,见四下无人,莫某某趁其熟睡,遂临时起意将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在湘潭市雨湖区xx公园卖给文xx,另查明,莫某某于2021年11月10日因盗窃的行为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4年12月3日因盗窃的行为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12日。
以上事实有莫某某的供述、受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文某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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