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81号
被处罚人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现住湖南省沅江市琼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晚上10时许,违法行为人赖xx在沅江市洞庭大酒店后面巷子与杨x发生了矛盾纠纷,后杨x离开,赖xx见杨x没有和自己解决纠纷自行离开,一时冲动于是拿了一把菜刀将杨x留在现场的宝马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以及副驾驶车门及把手砍坏,车左侧后方砸出一处凹痕,经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赖xx损毁财物价值为25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价格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六十四、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2.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减轻后):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五百元的。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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