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孟)决字[2025]第1697号
被处罚人P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4年6月7日PORYER L××MA(中文名:万×芳)持护照签证从中国云南磨憨边境口岸正常入境,其于2024年7月份经亲戚介绍与新化县孟公镇清水村的曾×平结为夫妻(未领结婚证),PORYER LA××A自2024年7月份以来居住在新化县孟公镇清水村曾×平家至今,双方共同生育一名小孩,PORYER L××MA的签证期限为30天,居住期间其一直未办理签证延期手续。2025年07月08日曾×平与PORYER LA××A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陈述、到案经过、护照签证复印件、新生儿出生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PO***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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