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刑)决字[2025]第0904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茶湖*******,现住湖南省湘阴县茶湖*******。
现查明:2024年7月2日至7月3日,颜**介绍杨灿(已处罚)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通过调查查明该卡总共入账3万余元, 其中有2000元系另案电信诈骗受害人的转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颜X林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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