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56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下午14时许,谢X从郴州市XX区XX街乘坐曹XX的摩的欲到XX桥菜市场下车,双方上车前沟通到XX桥8元车费并未说出详细地址,曹XX将谢X载到XX桥XX桥旁的公交车站后表明到达目的地,谢*认为需要送到XX桥菜市场才能给8元车费,否则只能给6元,双方发生争执,谢X在争执中踢了曹XX两脚,用手拍打了曹XX的手臂一下。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监控视频截图;4.到案经过;5.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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