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七江*******。
现查明:2025年1月26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阳XX来到株洲市芦淞区XX珠宝店置换金器,在其挑选店内金貔貅时,趁店员不注意将一只落在柜台上的金貔貅拨到一旁的计算器下隐藏起来,随后又趁店员转身帮其串手串的间隙,将计算器下的金貔貅快速取出装进了自己的右上衣口袋,将金貔貅盗走。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金貔貅重量3.332g,价值2147.47元。犯罪嫌疑人阳XX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现案件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诉决定,建议做行政处罚,现依法做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监控视频、对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2项、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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