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岸)决字[2025]第1012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6月22至7月5日之间,违法人员曾X在明知刘XX在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城公寓利用手机下载“VT声音端”架设VOIP设备帮助诈骗人员打电话的情况下,仍帮刘XX照看架设的电信诈骗设备。2025年7月7日,曾X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讯问笔录;物证照片;人员信息等材料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反电信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