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不决字[2025]第0069号
违法行为人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湘潭市雨湖区九华*******。
现查明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间,甘某某驾驶车牌为湘03-B0975拖拉机在湘潭市雨湖区九华XX社区XXXX小区承接拖运装修建筑垃圾业务,其驾驶拖拉机将装修的砖渣、水泥土等建筑垃圾固体废物拖运至湘潭市雨湖区九华金井路公交车站附近空地擅自进行倾倒,倾倒车数9车次,约9吨的建筑固体废物垃圾,造成经济损失。 另查,甘某某已于2025年6月20日被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甘某某的陈述、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四项之规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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