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五)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在湘潭市岳塘区xx小学门口旁,因其女儿刘xx同班同学周xx在学校多次欺负其女儿,且周xx于当日15时许,在xx小学xx班教室内用手触摸刘xx下体隐私部位,刘xx一时气愤下用手打了周xx脸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指认现场照片、病例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五款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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