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禁)决字[2025]第0900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3年1月30日郭xx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2月份的一天,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停靠的一辆车牌为湘HxxxxN轿车内伙同王x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吸食完毕后,郭xx驾驶机动车返回家中。2025年4月16日晚,郭xx伙同王x在益阳市资阳区龚家坪镇停靠的一辆牌照为湘HKxxxx的轿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随后郭xx驾驶该车辆离去。
2025年6月26日,郭xx被公安机关抓获,2025年7月3日,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郭xx的毛发样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卡口照片、鉴定意见笔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及郭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郭**的行为构成吸毒,且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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