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通津*******,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通津*******。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向慈利县公安局移送慈利县XX养殖专业合作社“利用渗井、渗坑、溶洞等排放水污染物”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违法问题。经查,黎XX经营的位于其本村的慈利县XX养殖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猪养殖期间,因雨污分流不完善、养殖废水管理不规范,导致粪便污水随雨水流入周边天然渗坑中,持续时间约四个月。
  以上事实有黎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案卷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黎**主动投案并如实的的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