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0939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石龙路288号世*******,现住邵阳县罗城乡保和*******。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20时许,唐××、龙××、颜××及外号“矮婆”四人在邵阳县××茶馆内以字牌“六胡”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输赢45元-100元不等。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