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八字*******,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型格*******。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晚上21时许,因被害人李国文欠李丽的钱,李丽遂请李志友(未到案)帮忙打听李国文的下落,李志友经过打听得知李国文出现在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一区17栋一楼的无名麻将馆,便和李丽一同前往麻将馆找李国文要债,李国文称身上没钱。此事被违法行为人欧**得知,因李丽系其女朋友,遂决定过来找李国文的麻烦,期间李志友一直在麻将馆内守着李国文。当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欧**带着易勇从株洲市天元区赶至麻将馆,欧**跑进麻将馆内,一只手箍着李国文的脖子往外拖,另一只手拿着手机不停的砸李国文的头,李志友则伸手帮忙将李国文从麻将馆内推出去。当欧**和李志友二人将李国文拖至麻将馆外面后,李志友用手箍着李国文的双手防止其反抗,欧**则一边抓着李国文的头发把他身体往下压,一边用手砸他的头,同时朝李国文的上半身踢了几脚,导致李国文受伤,事后欧**等人逃离现场。在这期间,易勇和李丽一直没参与动手并一起劝架。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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