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刑)决字[2025]第0559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草市*******,现住湖南省衡东县草市*******。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违法行为人龙某明知他人使用其手机卡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获取报酬,将自己实名办理的17749643282手机卡以每小时100元的价格出租给上线刘某(暂未到案)从事电话“呼叫转移”诈骗活动,2025年6月30日,龙某17749643282手机卡涉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李某某被诈骗案,导致受害人李某某被骗56927元,2025年7月1日,龙某17749643282手机卡涉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江某某被诈骗案,导致受害人江某某被骗 500000元,涉及苏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20250701吴某某庭俞某某被诈骗案,导致受害人俞某某被骗17280.6元,涉及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吴某某被诈骗案,导致受害人吴某某被骗91954元。违法行为人龙某从中非法获利95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支付宝收款记录 、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玖佰伍拾陆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56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玖佰伍拾陆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