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上)决字[2025]第0487号
被处罚人N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江永县上江圩镇朱*******。
现查明:2019年,Na***(中文名:思思)无合法入境手续未经准允进入中国云南,随后去往广东东莞打工,2023年与义X确认恋爱关系,2024年下半年怀孕后跟随义斌到湖南省江永县XX镇XX村居住。Na***自2019年进入中国后一直非法居留至今。
以上事实有Na***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Na***的边界通行证,缅甸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a***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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