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2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双河*******,现住湖南省岳麓区尖山*******。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凌晨3时许,周×伟为牟利,窜至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圆路的“春晖花园”小区周边,针对路边停放的车辆,在车身粘贴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伟本人的陈述;物证(查获的涉黄贴纸);书证(到案经过、手机拍摄照片、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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