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万塘*******,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万塘*******。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2时许,李书芳驾驶自己的小车到新宁县金石镇长征路正新鸡排门口等待其女儿放学,罗**认为李书芳的小车停靠的位置影响其做生意,便开始对李书芳进行辱骂。李书芳以为车子刮到罗**,便下车观察,李书芳发现自己的车子没有碰到罗**,双方开始发生口角,李书芳便上车拨打其丈夫电话。罗**拿起卖糖时随身携带的木棍首先敲打李书芳的驾驶室车窗,见李书芳还是没有理会,便拉开李书芳的副驾驶的车门,开始用木棍对着李书芳进行殴打,第一下打在李书芳的胳膊处,李书芳用胳膊挡住后,罗**又用木棍对着李书芳的右边脸颊打了一下,造成李书芳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3、诊断证明;4、现场监控视频截图;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已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