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岸)决字[2025]第101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6月22至7月5日之间,违法人员刘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利用手机下载“VT声音端”架设VOIP设备多次在衡阳以及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城公寓等地点帮助诈骗人员打电话,获利6000余元。2025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讯问笔录;物证照片;人员信息等材料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反电信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426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