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刑)决字[2025]第0546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新铺*******,现住石门县永兴街道东*******。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晚上21时20分左右,违法行为人吴x在晚餐饮酒后又至石门县宝峰街道xxx清吧喝酒,在醉酒状态下,拿起店内桌子上的酒瓶对着桌子上砸并将桌上的餐具等全部掀到地上,后对清吧老板进行辱骂及殴打。店内工作人员报警后,宝峰路派出所民警刘xx、辅警苏xx、王xx、林xx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处置,后将吴x口头传唤至宝峰路派出所。到所后,吴x不但辱骂处置民警,还用手击打民警刘xx的前胸,两次脚踹刘xx的大腿及腹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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