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38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崔家*******,现住汉寿县电力新村1*******。
现查明:2022年,违法行为人覃某斌以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支气枪,覃某斌将气枪藏于其汉寿县XXXXXXXXX阁楼仓库内。期间覃某斌多次使用该支气枪在其维修厂内打靶。2025年4月,覃某斌到汉寿县南湖渔场许某工作的渔场内打靶,随后覃某斌将该支气枪交由许某保管。2025年7月8日,覃某斌主动到汉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许辉陈述、违法行为人覃**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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