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刑)不决字[2025]第0110号
违法行为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县仙井*******。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晚上21时许,因被害人李某文欠李某的钱,李某遂请李某友(未到案)帮忙打听李某文的下落,李某友经过打听得知李某文出现在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一区17栋一楼的无名麻将馆,便和李某一同前往麻将馆找李某文要债,李某文称身上没钱。此事被违法行为人欧某庆得知,因李某系其女朋友,遂决定过来找李某文的麻烦,期间李某友一直在麻将馆内守着李某文。当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欧某庆带着易某从株洲市天元区赶至麻将馆,欧某庆跑进麻将馆内,一只手箍着李某文的脖子往外拖,另一只手拿着手机不停的砸李某文的头,李某友则伸手帮忙将李某文从麻将馆内推出去。当欧某庆和李某友二人将李某文拖至麻将馆外面后,李某友用手箍着李某文的双手防止其反抗,欧某庆则一边抓着李某文的头发把他身体往下压,一边用手砸他的头,同时朝李某文的上半身踢了几脚,导致李某文受伤,事后欧某庆等人逃离现场。在这期间,易某和李某一直没参与动手并一起劝架。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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