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69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温塘*******,现住新化县上渡街道和*******。
  现查明:2021年02月26日,李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化县交警大队现场查获并予以处罚;2024年01月29日,李XX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冷水江交警大队现场查获并予以处罚;2025年06月20日20时许,李XX饮酒后无证驾驶湘KXXXX9小型汽车途经新化县上渡街道沿河路金沙绿岛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现场查获,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均未成功,后交通警察带其去新化县人民医院上梅分院抽取了两管血液样本待检,2025年06月26日经我局聘请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对李XX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78.23mg/100ml,李XX对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李XX的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