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君公(钱)决字[2025]第0086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嘉****,地址: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法定代表人:陶***
现查明:2023年7月28日,君山公安分局民警李亮东、刘忠明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保存购买交易记录(盐酸)。
以上事实有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检查登记表;2、营业执照;3、证人证言;4、整改报告;5、执法证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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