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土)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土桥*******,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土桥*******。
现查明:2025年05月,家住土桥镇龙内村×××组的何××两次用手将何××种植在何××家仓库的左前方的四个平方左右土地上的农作物拔出损毁,分别于2025年05月13日18时许,何××用双手将何××栽种在何××家仓库的左前方的土地上的20余株茄子苗拔出破坏扔在旁边,损失价值一百元;2025年05月30日14时许,何××用双手将何××栽种何××家仓库左前方的土地上栽种的30余株葱苗拔出破坏并扔在旁边,损失价值约五十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手机拍摄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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