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王)决字[2025]第0742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醴陵市王仙镇灌冲*******,现住醴陵市王仙镇灌冲*******。
现查明:2025年1月初至2025年6月22日,违法行为人吴××通过微信到上线邓××处买码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微信转账赌资共计15000元。2025年7月8日吴××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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