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79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21时许,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团结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旅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怀化市鹤城区XXXXX酒店2501房间,开房人员信息登记为一名叫唐某稳的成年男子,实际在该房间住宿人员为冯某馨(女,现年14岁)、易某娟(女,现年15岁)和唐某峰三人。酒店当值前台服务员李X麒未能认真核实和登记该三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开房记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政通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