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不决字[2025]第0038号

  违法行为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障*******,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安障*******。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13时许,龚**受谭*委托陪同其从安乡县前往澧县找滕**讨账,滕**以114箱烟花抵账;当日20时许,龚**出于驾驶安全考虑临时接替谭*驾驶装载烟花爆竹的车牌号为湘J*****3白色轻型封闭货车回返安乡县,在安慈高速安乡西(大鲸港)高速口下高速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龚**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