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白塘)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白塘*******,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白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早上7时30分,违法行为人王**驾驶自己的江苏徐邦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在汨罗市白塘镇马厅村捡废品时,将彭开平家正在做房屋时堆放在门前的6块树脂瓦片盗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彭xx的陈述;3.监控视频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满70周岁以上的违法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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