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093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罗城乡莲花*******,现住邵阳县罗城乡莲花*******。
  现查明:2025年6月底至2025年7月7日,刘××在其位于邵阳县××”便利店内,允许他人摆放一台用于赌博的“打烟机”(打鱼机),期间有多名赌客在其店里打烟机上面扫码充值上分玩打鱼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