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791号
被处罚单位:怀化市****,地址:怀化市鹤城区新天*******,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21时许,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团结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旅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怀化市鹤城区XXXXX酒店2501房间,开房人员信息登记为一名叫唐X稳的成年男子,实际在该房间住宿人员为冯X馨(女,现年15岁)、易X娟(女,现年15岁)和唐X峰三人。怀化市鹤城区XXXXX酒店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落实公安部“五必须”要求,未落实《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治安巡查和访客登记制度等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开房记录、营业执照、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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