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交)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丰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丰家*******。
现查明:2025年1月17日19时50分,刘*驾驶湘JES311小型普通客车在沿省道224线有南往北行驶至163km+100m汉寿县太子庙镇相约外婆家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苏林心相撞,造成苏林心受伤及湘JES311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现场图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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