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黄金坳)决字[2025]第0792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1年10月9日、10月18日,违法行为人段**为图取钱财,通过把手机和借卡给朋友获取盈利,帮助他人从事诈骗活动,其中银行卡流水11万余元,段**获利1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段**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资料,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段**2021年12月11日因同一违法事实被采取刑事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