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32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7时许,沅陵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沅陵县沅陵镇垃圾场附近路段进行交通执勤时,机动车驾驶人王**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向沅陵县沅陵镇鹿溪口村方向行驶,王**途径沅陵县沅陵镇垃圾场路段时,被沅陵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