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观)决字[2025]第0657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观音*******,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观音*******。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段**以征地款未达到其要求为由,在祁阳市观音滩镇龙井村科创2期工地采取用身体阻挡挖机的方式阻挡该项目施工。同时查明,段**自2025年4月以来,在科创2期工地阻碍该工地施工十余次,导致该项目施工进度停滞,给施工方带来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相关政策文书、现场图片、实际补偿勘查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