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689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科头*******。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2时许,廖XX驾驶着一辆黑色现代小车在新化县枫林街道XXX吧前的拐弯处追尾曾XX的白色奇瑞越野车,两人发生口角,后廖XX用右手抓住曾XX的衣领握成拳头顶着曾XX的咽喉部位向前推,曾XX被推着向后退了几步,造成曾XX咽喉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