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大安*******,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大安*******。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9时46分,吕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一村道由衡阳县XX乡XX村XX组往衡阳县XX乡街上方向行驶,途经衡阳县XX乡XX社区XX组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戴向前、旷凌云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测试结果为42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经电脑查询及吕X本人交待证实:2024年12月26日20时00分,吕X持C1型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E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衡阳县XX乡路段被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查获为饮酒驾驶,于2024年12月26日接受处理,处罚款1000元,一次性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已被注销。因此,从而证实本次查获吕X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件、驾驶证查询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合格证及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件、盗抢车辆查询件、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第一次饮酒驾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酒精浓度在四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适用一般情节。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适用一般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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