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胡X峰2016年10月13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处罚,2022年09月17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并处罚,2025年06月10日14时16分,胡X峰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湘KHZ7XX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娄底市娄星区桑塘街至东方医院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8mg/100ml。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胡XX被查获时所驾驶的车辆;2.查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胡XX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时间地点;3. 胡XX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事发时驾驶员及机动车辆信息状态;4. 胡XX的供述证实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5.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证实胡XX体内的酒精浓度;6.酒驾历史处罚记录证实胡XX以前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事实;7.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胡XX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被处罚;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胡XX未吸毒;9.血样提取笔录证实血液样本从胡XX体内提取;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胡XX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合并执行行政拘留6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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