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中)决字[2025]第088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中沙*******,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中沙*******。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23时许,谢xx为满足玩耍目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将停放在中沙镇桂花村周xx家中的车牌为湘CExxx8的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偷开至湘乡市中沙镇、湘乡市栗山镇、湘乡市东郊乡、双峰县沙塘乡等地。开至7月8日4时许,谢xx为避免被发现,在还车回去途中发生单边事故导致该车部分车漆被剐蹭。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卡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