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491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车江*******,现住石鼓区银源春天B*******。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肖XX两人前往XXX烧烤吃夜宵,两人在XX烧烤店门口路过一柠檬茶摊位时,与柠檬茶老板阳XX发生口角,然后吴XX拿起一张塑料椅子砸向阳X,阳XX也拿起一张塑料椅子砸向吴XX,后吴XX与阳XX扭打在一起并摔在地上,互相用拳头殴打,双方站起身后,阳XX咬了吴XX一口,两人被拉开;拉开后,阳XX给吴XX踢了一脚,肖XX也给阳XX踢了一脚,而后双方又被拉开;之后,吴XX和肖XX在XXX烧烤夜市处找到一个位置坐下吃夜宵;过了一会,阳XX的哥哥违法行为人阳XX到达现场,随之阳XX和阳XX各拿一张凳子朝肖XX砸去,肖XX因怕被殴打,冲到烧烤店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回到现场,后因肖XX被凳子打到手部,导致菜刀脱手飞到阳XX,致使阳XX腿部受伤。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吴XX、肖XX、阳XX对各自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记录、证人证言、伤势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