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691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5年06月02日0时许,姜X驾驶湘KXXXX0小型汽车途经新化县上渡街道上梅东路一桥加油站公交车站台附近时与一行人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姜X驾驶湘KXXXX0小型汽车离开现场,后姜X联系了其朋友侯X来处理事故,且姜X与侯X更换了衣服试图顶包,但被伤者发现未遂,后在交通民警的多次联系下姜X才于2025年06月02日14时左右到达新化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在初次询问材料中,姜X承认是自己驾驶的湘KXXXX0小型汽车发生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与侯X更换衣服后离开现场的事实;综上,姜X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姜*的基本信息、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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