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广)决字[2025]第0608号

  被处罚人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现住双清区莫林风善酒*******。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下午14时许,陈X在双清区XXXX酒店办理入住409号房间时,其同行人员唐XX系未成年人,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梅XX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未成年人住宿人员唐XX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梅**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