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693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石冲*******,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
现查明:2025年6月下旬,潘××与袁×联系安装人员在新化县枫林街道大汉龙庭“大汉棋牌室”一张麻将桌内安装了作弊的程序仪器,再通过打麻将时使用遥控器控制,来达到赢钱的目的,两人商量获利平分。2025年6月下旬至2025年7月7日,潘××与袁×多次通过该麻将桌和他人打麻将,并使用遥控器控制,两人一共获利两千多元。
以上事实有被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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